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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免试升入本科高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11-11     资料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60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免试升入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推免专升本”)工作的管理,促进我省推免专升本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专科)院校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教联〔2018〕22 号)、《黑龙江省青年志愿者助力兴边富民计划大学生支教团的实施意见》(黑青联字〔2019〕23 号)文件精神,以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推免专升本工作,适用本办法。

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一)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两次荣获优秀士兵或一次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指应届毕业),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二)我省面向部分大专院校,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选派应届专科毕业生组建黑龙江省青年志愿者助力兴边富民计划大学生支教团,到我省边境地区基层开展为期 1 年的基础教育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完成支教服务工作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招募院校及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并在年度招募文件中予以公布。

第三条 

推免专升本工作是我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推免专升本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推荐学校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推免专升本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确定具有推荐工作资格的高校名单和年度推荐名额,公示、确认高校报送的推免人选名单。

省招生考试院负责推免专升本学生的录取工作。

开展推荐工作的高职(专科)院校应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推免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

各本科招生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专升本学生的接收、新生复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培养等工作。

第五条 

高职(专科)院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专升本学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专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高。

(四)品行表现优良,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拟推免学生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前 30%。 

(六)服役期间两次荣获优秀士兵或一次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在校生,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可申请推免专升本(不受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限制)。

第六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高职(专科)院校按照本办法,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时限,制定本校推荐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于推荐工作启动前正式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指定的部门提交申请,填写《黑龙江省高职(专科)院校推荐免试专升本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学生组织初审。

(三)学校组织符合推免专升本条件的学生进行统一考试(退役士兵推免专升本不在此列),学校推免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结果,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四)学校将拟推荐名单在各院(系)和校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公示的学生推免资格无效。

(五)学校在学生《黑龙江省高职(专科)院校推荐免试专升本申请表》上盖学校公章,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确认。

(六)退役士兵推免专升本由学生本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间截止到每年的 10 月 31 日前。学生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个人申请、服役部队(立功审批权)推荐证明、三等功或优秀士兵受奖证书、奖章、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立功或优秀士兵奖励审批表等佐证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将已盖章的《黑龙江省高职(专科)院校推荐免试专升本申请表》(四份)及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省教育厅复核。

(七)每年 11 月 10 日前,高职(专科)院校将“推免专升本”请示及其他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复核。经过省教育厅复核,公示、确认具有推免专升本资格的考生,须正式填报当年我省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院校志愿。

(八)省招考院核查《黑龙江省高职(专科)院校推荐免试专升本申请表》,依据当年全省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为推免专升本考生办理录取手续。

第七条 

推免学生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招生学校可不予接收:

(一)已被招生学校录取但超过招生学校入学报到时限的。

(二)未经省教育厅复核、确认的。

(三)入学前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

(四)支教学生未履行支教服务协议或支教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推免专升本政策的情况。

第八条 

推荐学校应将推免专升本管理规定、推免专升本名额、初审合格名单、统一考试成绩、拟推荐名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应加强对高校推免专升本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对在推免专升本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推免专升本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推荐及接收高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该学校进行推免专升本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附件:黑龙江省高职院校推荐免试专升本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