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培养新时代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校级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贫困补助认定等工作,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制度。
第四条 院系成立由系书记任主任、辅导员任成员的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于每学期初向全体学生通报、宣讲所有奖励项目、种类等级、申报制度、评选程序以及负责各类奖励项目的组织、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各项奖项的组织、联评、审核、公示,归档奖项申报材料,建立获得奖励学生的成长档案,宣传优秀学生事迹。
第六条 获得奖励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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