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涉及本人的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其他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学校相关负责人;
(二)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教师代表;
(四)学生代表;
(五)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
(六)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诉的具体情况,组成申诉处理小组,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小组由委员会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组长1名,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担任,人员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涉及取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且应有校领导参加并担任组长。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包括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小组根据申诉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以下认定:
(一)学生申诉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复查结论。
(二)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书。
(三)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出建议原处理决定部门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事实认定错误、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决定裁量不当的;
3.违反处分、处理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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